一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注销登记?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追责
2024-12-25 16:32:44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李琼薇          浏览量:1577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琼薇)一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然而,该公司却在事故调查期间注销登记,企图“金蝉脱壳”逃避行政处罚。近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政机关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最终该公司被依法追责。

注销公司登记“销声匿迹”

2024年5月30日,甲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承建某企业项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6月4日,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并于6月19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悉,甲公司组织人员施工时没有制定项目施工方案、没有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作业层边缘没有设置挡脚板等,以至于施工人员杨某(配备安全帽,没有系安全带)从脚手架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后在接受调查时反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到位,个人安全意识薄弱,作业时疏忽大意。此次事故我吸取了血的教训,给我上了一课,以后凡事都要按规范标准操作。”

调查期间,甲公司隐瞒了正在接受事故调查的相关情况,于6月6日向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2024年7月12日甲公司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导致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合力“瓮中捉鳖”

2024年11月5日,雨湖区人民检察收到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的一封反馈函,得知甲公司可能“恶意注销”以规避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到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公司设立和注销的相关资料,并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经调查核实认定,甲公司作为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甲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公司登记时,隐瞒了重要事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司注销登记,逃避相关事故责任,破坏行政执法秩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1月14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甲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该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甲公司注销登记并恢复该公司主体资格。2024年12月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施工一定要按规范标准操作。甲公司施工时不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不幸造成事故,虽已赔偿死者家属146万元,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企业和个人注销登记时必须履行所有法律义务,履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真正的反省应该是痛定思痛,勇于承担责任后改正。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没有意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将持续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信息联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共同保障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依法运行。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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